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肖律师胜诉案例 股权纠纷案:代理被告公司应诉,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
发布者:肖新林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6日 7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6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情简介


原告系被告环保公司(下称"公司")持股10%的股东,以公司及大股东存在严重违规行为、侵害其股东知情权与决策权、股东权利已无法正常行使、投资目的落空为由,起诉请求判令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持有的10%股权。


原告主张的"违规行为"包括六项:大股东以个人生活支出抵扣投资款致财务记录不实;擅自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300万元、未履行股东会程序;隐瞒原股东股权变更信息、诱导其签署文件;公司未设立会计账簿、拒绝履行财务披露义务;重大决策未召开股东会;以及某次股东会召集程序违法(仅提前6小时通知、未明确议题、允许已退出股东参会)。


争议焦点


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原告请求股权回购的条件是否成就。


代理意见


代理律师围绕争议焦点,从事实与法律两个层面进行答辩:


"私自抵扣投资款"不实:大股东系通过向公司账户转账方式实缴出资,相关支出因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抵扣,且所有账目均已在公司工作沟通群向全体股东公示,原告长期在群内知悉情况,从未提出实质异议;

"擅自增资"不成立:公司成立至今注册资本始终为200万元,未办理任何增资变更登记,"投入至300万元"仅系股东间关于后续经营的初步讨论,并非正式增资决议;

"诱导签约"无据:工商登记(备案)资料中相关签名均系原告本人所签,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事后主张"不知情"有违诚实信用原则;

"未设会计账簿"与事实不符:公司依法设立会计账簿,庭审中当庭出示会计凭证,并已应原告要求向其发送记账内容;

"股东会程序违法"不能成立:公司自筹备阶段起即以微信群作为股东沟通、决策及财务公示的核心渠道,该模式系除原告外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小微企业通行管理方式;原告提出异议的该次股东会最终未实际召开;

股权回购请求于法无据:本案不符合《公司法》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股权回购法定情形——公司非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红,亦未发生合并、分立、转让主要财产或章程规定解散事由,原告亦非对相关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。

判决结果


法院经审理认为:原告主张公司及大股东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行为、侵害其股东权利,但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事实;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,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,原告认缴出资20万元,实缴仅27,500元,尚未实缴到位。原告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10%股权,无法律依据。


据此,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三条、第四十九条、第五十七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八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相关规定,判决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
律师说法


股权回购并非股东"想退就能退"的自助退出通道。《公司法》第89条对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设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:或针对特定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,或公司长期盈利却不分红、合并分立、转让主要财产、章程解散事由出现,或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。本案原告的六项指控经逐项查证均缺乏证据支撑,法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请,正是"无救济不因无凭据而启动"的应有之义。


同时,本案亦提示:股东权利以履行出资义务为前提。认缴出资未实缴到位即主张全面退出,难以获得法律支持。对小微企业而言,以微信群等便捷方式公示账目、召集会议并保留完整记录,是防范此类争议的有效做法——本案中完整的群聊记录与会计凭证,正是关键时刻最有力的证据。

肖新林律师,联系电话:18609979453.身为党员律师,拥有7年公务员履职经历、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,常年担任政府、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新疆-阿克苏
  • 执业单位:新疆智规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652920********47
  • 擅长领域:工程建筑、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劳动纠纷、工伤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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